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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企業不得硬性規定篩檢愛滋
Feb. 28, 2011, 10:14 p.m.

立報╱史倩玲 2011-02-27 22:24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日前一位愛滋感染者參加地方政府所舉辦職訓後獲得錄取,但工作單位則表示不予任用,引發歧視爭議。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可見企業對於愛滋相關知識有待加強。

強制篩檢 屢見不鮮

林宜慧指出,事實上在數個月前,包括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的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所舉辦的國際企業經營班中,就曾有學員錄取後向權促會反應,所有學員需硬性檢查愛滋以及梅毒。但事實上,根據法規,除了醫療事業等之外的事業單位,都不能強制學員或員工檢查愛滋。

權促會向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反應,得到的說法卻是,由於國際企業人才需要經常跨國旅行,而全球不少國家禁止愛滋感染者入境,因此才要求學員檢查愛滋。不過,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也表示,未來將把硬性規定檢查愛滋改為建議事項。

不過一般公司的健康檢查卻成為許多愛滋感染者的噩夢。由於員工在健康檢查之前並不知道檢查的項目有哪些,也不清楚愛滋篩檢是硬性或是可彈性接受,愛滋感染者在健康檢查之前往往要承受長期的壓力。另一方面,雖然根據法規,醫療單位不能把愛滋檢查結果告知公司,但由於部分醫療單位並不知道有這項規定,因此仍將愛滋感染者的名單洩露給公司。

暴露隱私 將遭處罰

根據法令規定,暴露愛滋感染者的個人隱私,將受處罰。其中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條文中所指的「保護他人之法律」,也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所以散佈感染者身分而造成喪失工作的情形,可以請求因隱私曝光所產生的薪資利益損害,如另有非財產上、如精神受創的損害,也可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請求。

林宜慧指出,即使健康檢查的醫療單位了解愛滋相關法規,知道不能將愛滋感染者名單告知公司,但部分醫療單為在業務壓力之下,仍會告知公司在健康檢查中,該公司感染愛滋的人數共有幾位。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很容易變成該公司內的員工相互懷疑,而不具備傳統性別氣質的員工,往往成為首先被懷疑的對象。

林宜慧舉例,曾經有公司因為員工健康檢查發現一位愛滋感染者,而所有員工都在尋找誰是那位感染者,一位陰性氣質較重的男性員工,就成為其他同事懷疑的對象。那位員工向權促會申訴表示,不但同事一直在背後懷疑,就連長官也經常要求這位員工檢查愛滋,讓這位員工不勝其擾,演變為另一種辦公室壓迫。

法律模糊 處置不一

林宜慧指出,一般公司的健康檢查往往忽視隱私權的重要,例如不少人其實不知道公司不能硬性要求檢查愛滋;即使發現事業單位有強制檢查愛滋的情況,也曾有勞工局表示,如果公司給員工簽署類似同意書的文件並不違法,勞工局也無從介入。另外,不少公司利用較鬆散的法規強制篩檢愛滋,例如主管不斷的口頭勸說等等,讓員工認為如果不接受檢查可能會威脅工作機會。

林宜慧指出,由於包括如醫事機構等員工的確需要愛滋篩檢,而某些事業單位員工是否有檢驗愛滋的必要性卻在模糊地帶,因此,法規無法硬性規定哪些行業別的員工必須硬性檢查愛滋。

林宜慧以權促會接到的申訴案件為例,一般事業單位在發現員工感染愛滋之後,多半立刻解雇,被解雇的員工只能向當地衛生局以及勞工處申訴,但由於在相關事件中,衛生局以及勞工處擁有相當大的行政裁量權,因此每一地方處理結果也大不相同。

愛滋感染者即使申訴成功,事業單位會遭到罰鍰,但權益受損的員工仍拿不到相關補償。目前對愛滋感染者較為友善的工作單位,多為小型事業單位如工作室,或是NGO團體;在較大型的事業單位,如果僅有主管得知愛滋員工的情況,愛滋感染者仍能繼續在事業單位內順利工作。

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102/20110227861831.html